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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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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期間中斷,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疑義1 案。

事實經過
越南籍女子ooo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附繳證件中「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內容,依親居留起迄日分段記載為2003/10/02-2009/03/25 及2009/04/07-2010/05/05,居留期間中段12 日,但未逾30 日。

問題分析
按99 年4 月29 日修正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 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183 日之計算。」本案ooo女士因居留期間中斷未逾30 日以上,故二段居留期間合計有滿3 年以上,每年有住滿183 日以上,即可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處理情形
本案ooo女士在台依親居留期間分別為2003/10/02-2009/03/05 及2009/04/07-2010/05/05,符合居留期間,故可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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