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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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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日期:113-01-03    資料來源:南澳鄉戶政事務所

1.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2.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3.戶籍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4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5.辦理遷徙應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入,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並正確戶籍登記,切勿虛報遷徙,以免觸法。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113-01-03
下版日期:1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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