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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土地登記,不必為了印鑑證明往返奔波機關之間了!

日期:98-06-19    

依內政部98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0980103596號函:內政部已實施地政士簽證、土地登記印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等印鑑證明替代措施,方便民眾選擇使用。

為免民眾往返奔波如需土地登記印鑑可向需用機關辦理或依上開方式擇一辦理。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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