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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先登記、再宴客」,以保障自已權益...

日期:97-06-24    

結婚「先登記、再宴客」,以保障自已權益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
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應攜帶之文件如下:
1、雙方之戶口名簿。
2、雙方之國民身分證。
3、1年內拍攝新式身分證照片規格各1張。
4、結婚書約(二名證人簽名)。
惟97年5月23日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其婚
姻係屬有效,可由單方單獨辦理。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9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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